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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山东破产法论坛聚焦“执转破”理论与实务问题

2017-05-17 中国破产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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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山东破产法论坛简介

第三届山东破产法论坛由山东省法学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协办。

本届论坛以“关于执转破理论与实务探讨”为主题,邀请了省内外的专家、学者、法官、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共同研究探讨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理论创新,积极探索有益的司法实践。

开幕式

主持人:刘 平(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会长)

山东破产法论坛自启动以来,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已经成功举办了两届,今年的第三届山东破产法论坛,以关于“执转破”理论与实务探讨为主题,汇聚破产法领域权威专家、实务界人士近500人参与。

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周玉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付金联,山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任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方民,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王富博,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巡视员刘冠凤,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刘兰芳,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于庆东,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安中一,青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卫东应邀出席论坛开幕式。出席论坛开幕式的还有来自广西、广东、浙江等地的法官、律师等。

本届论坛将继续为山东企业破产与重组搭建学术和实务交流平台,分享经验,凝聚共识,积极探索创新破产审判机制,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改革与发展。

嘉宾致辞

李方民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院长代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三届山东破产法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公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大力推进了执转破工作开展,解决了法院执行案件多、化解难和破产案件少、启动难的“两难”问题。青岛中院作为最高法院确定的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以本次论坛为契机,紧密结合审判业务实际,加强破产审判法官及机构专业化建设,充分利用“执转破”程序,推动执行领域的僵尸企业清理,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拯救困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功能,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力。最后,预祝本届论坛圆满成功!

任 伟 (山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

任伟副会长代表山东省法学会为论坛致辞。山东省法学会成立三十余年来,与各研究会紧紧围绕全国法学学术工作大局,立足当地,服务当地,积极为山东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是我省最活跃最有成绩的法学实务类研究会之一,多年来致力于全省破产法理论研究及实务交流探讨。本届论坛特邀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王富博审判长对执行转破产指导意见作出解读,同时邀请到全国各地法院的一线法官、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及实务界的管理人机构、金融机构从不同角度对执行转破产分享自己的见解。本届论坛的成功举行将大大推进山东省的执行转破产工作,为实现破产法的市场出清功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刘兰芳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刘会长代表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在开幕式上致辞,转达了王欣新教授(因在美国参加联合国贸法会工作会议而无法出席山东论坛)对论坛成功召开的祝贺。刘会长指出,破产法经过十年的历练,有成果也有磨难,执行转破产工作是完善司法机制的切实需要,执行转破产工作是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现实需要,本次论坛的主题正契合了现下“执转破”的需求。多年来,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积极参与破产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对破产法领域的重大理论、实务问题进行研讨,开展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等破产法学术活动,对破产法领域的重大理论、实务问题进行研讨,得到了全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本次受邀参加山东破产法论坛,汲取山东破产审判与管理实践,也将丰富北京市法学会与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最后,刘会长祝愿第三届山东破产法论坛取得圆满成功,并邀请大家参加今年6月份即将在北京举办的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即《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刘冠凤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巡视员

刘会长代表协办方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对本届论坛的举办表示诚挚的祝贺。省工商联作为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的山东,正处在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转变的关键时期,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如何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开展一系列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加快“转调创”步伐,增强市场竞争力,是颇值得思考和实践的课题。企业的更生、拯救,亟须破产法领域专家学者的指导。最后,感谢主办方为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提供了此次学习借鉴和展示的机会,欢迎大家为山东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发展良策。

于庆东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于秘书长代表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对本届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本届论坛围绕执行转破产的理论实践展开讨论,论坛创办三年以来,年年有新话题、新参与者,山东破产法论坛促进破产法领域的相互了解,在大家的积极交流参与下必定会对执转破制度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有着深远的影响。

付金联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付金联庭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本次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付庭长充分肯定山东破产法论坛的地位和作用,连续三年举办的山东破产法论坛,已经成为了品牌论坛,感谢山东长期以来对全国破产审判的支持和帮助。最高人民法院执转破指导意见施行之后,全国各地法院审理执转破案件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如深圳中院和青岛中院在实践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积累了经验,但还面临不少问题,阻碍了破产法效力的发挥。付庭长希望借助此次论坛的召开,各地法院能在经验基础上,深入发现与解决问题、认识不足。本届论坛主题很有意义,相信在本届论坛能收获更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预祝本届论坛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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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发言

主持人:牟乃桂(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副会长、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局级审判员)

随着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提出运用市场竞争手段、法治化办法化解产能过剩,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于2017年1月20日公布实施,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司法保障。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王富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蒋太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肖彬做本次论坛的主旨演讲。三位将从人民法院的角度,为大家解读、探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

王富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王审判长首先介绍了《指导意见》出台的原因:一是为解决当前法院的“两难”问题;二是充分发挥执行转破产制度的功能。执行转破产制度可以解决破产程序中的执行问题,建立解决执行难的新机制,从体制机制上根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转破能够从司法领域清理市场中的僵尸企业,清理社会信用垃圾,重建社会信用体系。另外,王审判长又从债权人的角度,分析发挥执转破制度的功能。《指导意见》实施后,深圳、厦门、青岛等地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有所增加,但是执转破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边实践边摸索,逐步完善。接下来,王审判长解读了《指导意见》的主要规则,分别对执转破的条件,决定移送对执行的影响,材料移送、立案与破产审查,裁定受理后财产的移交等内容进行了展开解读与阐述。最后,王审判长提出执转破工作要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探索快速审结制,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着力解决破产费用的问题。

蒋太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上下齐心 多方协调 大力推进执行移送破产工作上新台阶

蒋庭长首先介绍了广西法院执转破的工作概况,广西法院执转破工作总的来说是艰难的开局、甜蜜的事业和美好的愿望。在面临当事人不同意、执行及审理法官积极性不高、社会理解度不高等艰难开局的情况下,广西法院上下齐心协力,通过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果。蒋庭长随后总结了执转破工作的三点想法。一是要有三个齐心,从思想意识上齐心,对执转破工作达成一致;在规则制定与执行上齐心;在行动上要齐心。二是要有四个协调,积极协调当事人;协调好内外部法院关系;协调外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协调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三是要有五个坚持,坚持破产的激情不动摇;坚持人民法院内外一盘棋;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和政府支持;坚持建立执转破的基金;坚持对管理人工作的支持。通过上下齐心、多方协调、推进执行移送破产工作上新台阶。

肖 彬(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积极探索 勇于担当 大力推进全省“执转破”工作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的设立,是一次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必要和有益的司法实践。肖庭长介绍了全省法院执转破工作基本情况及发展态势,2015年至2017年3月,全省法院积极做好执转破案件的立案、审理与执行案件排查工作的同时,还认真开展探索制定规章制度指导工作。省高院大力推进执转破工作,成立破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发挥指导全省法院执转破工作的重要职能。肖庭长同时指出,执转破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建立案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快速处理机制,研究制定优先进入“执转破”程序的案件标准,更要明确职责,解决衔接问题。为此,省高院执行局主导起草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意见》,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之中,待条件成熟,将尽快出台。

主持人:大会主旨发言到此结束,下午是论坛的专题发言,将由来自全国各地法院的领导、法官们与大家分享交流执行转破产的实践与经验,敬请期待!

现场图片

专题发言第一单元:执行转破产的实践与经验
第一阶段

主持人:刘兰芳(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随着中央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运用法治手段使“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成为法院的一大工作重点。“执转破”程序的设立打通了执行案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渠道,有效运行“执行转破产”制度化解执行积案,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有请来自法院实战一线的法官们为我们带来执行转破产实践与经验的交流分享。

岳燕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副庭长):“执转破”的深圳实践

岳庭长从理论研究期、实践探索期、深入推进期三个阶段介绍了深圳中院探索审理“执转破”案件的实践情况,截至2017年移送破产案件的审理已取得初步成效。针对执转破中的出现的问题,岳庭长分别从当事人、法院、管理人机构层面总结“执转破”案件推进困难的原因,强调从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中推进突破执转破制度,指出法院应采用制度补强、费用保障、队伍培育、技术提速、文化推广的方式推动执转破工作的开展。

程顺增(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执破衔接程序启动障碍与对策探析

程顺增庭长以衢州地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执破衔接工作为调研基础,从利益主体考量因素、司法资源配置选择、规则引导适用障碍三个角度,探析执破程序衔接转换的现实障碍。在分析执破衔接功能价值的基础上,提出四点完善执转破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1、转变思想观念,构建尊重市场失败者的企业破产文化;2、分类识别清理,探索建立半职权主义程序启动模式;3、探索简易审理,加大破产审判资源投入缩减当事人成本;4、放宽主体资格,强化债务人股东或高管破产清算义务。最后,程庭长还针对破产援助基金的设立提出了畅想和建议。

邹明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执转破”案件的实践初探

北京市一中院结合执转破案件审判实践,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该指引既是执行法院移送案件的程序指引,也是作为破产法院受理审查的依据。《操作指引》的制定主要着眼实现五个方面的效果:实现司法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实现风险隐患的前期摸排和有效防范;实现工作机制的平稳着陆和顺利过渡;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快审快结;主动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法官工作平台相衔接。另外,邹庭长针对执转破案件审查中涉及的新发现的财产如何处理、执转破案件受理后相关主体还能否提起执行异议、基于执行和解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的法律问题提出思考,并就相关问题形成了初步探讨意见。

徐根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转破”衔接案件程序归并与成果吸收

徐根才院长在发言中提出破产程序吸收执行阶段的成果是“执转破”的核心价值所在,破产程序中归并执行程序为破产所用是“执转破”的生命价值,建议将执行程序中有利于推进破产程序的部分加以灵活适用,继续进行执行程序,将其成果直接归入破产程序,有利于破产程序的快速推进行;徐院长还以江山法院审结的执破衔接案件情况,归结出“执转破”案件没有出现井喷式发展的原因,是因为有债权人、债务人、执行法院、管辖法院的原因,还有部分是因为于解决执行案件无补充,最后徐院长提出解决路径是受理常态化有个从理想到现实的着落时间。

陈唤忠(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西部“执转破”现实困境应对

陈院长阐述了江津区人民法院“僵尸案件”执行转破产工作中面临的困境,指出就西部重庆地区而言,执转破案件很少,存在执行案件多、化解难和破产案件少、启动难的“两难”问题,而“两难”问题的核心在于启动难。启动难的原因主要在于执转破启动程序缺乏强制性、债务人对破产自救的理解不到位、债权人申请动因不足、普通债权人举证责任和申请成本过高、破产案件处置的保障乏力、执行法院启动移送执转破的动力不足等。针对执转破“启动难”,陈院长建议从适当增加对破产制度的投入、培养当事人对破产制度的需求,增强执行法院启用执行不能转破产的动力,加强对“执转破”程序释明引导和漏洞填补,完善、简化执转破的程序要件等方面寻求化解方法。

李芹(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从一起具体案件看“执转破”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李院长从青岛法院受理的一起“执转破”案件引入,首先介绍案件审理背景,因企业法定代表人跑路,企业陷入混乱状态,债权人情况复杂多样,经过审委会研究决定,该案由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经具体的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通过这一起案件的审理,李院长总结出执转破案件的审理经验。法院应筛选执转破案件,防止空转;及时制定制度,理顺部门之间的衔接;依法依规,采用灵活方式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并指定专业团队;同时加强府院联动,争取党委政府对破产案件的支持。最后,李院长指出,执转破是现阶段法院运用破产法治思维和手段有效地解决市场主体退出的最好办法之一,也是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

评议嘉宾:郁 琳(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郁琳法官对上述嘉宾发言进行了总结评议。郁琳法官表示本届论坛组织的很及时,尤其对发言来宾的选择上,都是来自大江南北各个区域的院长、庭长。郁琳法官从四个方面谈了个人看法:第一,指导意见的出台是进一步树破产观念,借此契机,推动当事人更早的利用破产制度化解自身危机;第二,破产审判工作中面临的问题需要解决,借此契机解决长期以来面临的问题,法院积累经验、提升管理人素质。第三个问题是关于执破衔接,吸收归并执行程序中的成果以及对于债务人财产如何检索等问题还需要参与本届论坛的执行部门工作人员等献计献策,共同探讨。第四个问题是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执转破程序,建立执转破上线功能。

主持人:刘兰芳(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

谢谢各位的精彩发言,本阶段专题发言结束,接下来是第二阶段专题发言。

第二阶段

主持人:贺亚丽(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第一阶段各位嘉宾的发言都非常精彩,感谢他们。首先介绍下内蒙古地区法院的基本情况,内蒙古地区法院受理“执转破”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经验较少,亟需这次论坛提供经验的机会。“执转破”程序施行以来,各地法院均开始了实践探索,本阶段由来自山东、浙江、江苏、上海及西南政法大学的嘉宾做专题发言。

鞠海亭(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院长):瑞安法院执行转破产的司法实践与探索

瑞安法院2016年以来审理执行移送破产案件成绩突出,促成一大批程序终结案件得以退出执行程序,并通过破产程序,将这些“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盘活闲置资产,实现腾笼换鸟。鞠院长介绍了瑞安法院执破衔接工作经验,一是提高重要认识,整合审判资源,凝聚合力,强化基础保障;二是借助破产审判的优势机制,针对性地解决个案执行难问题,明确执转破的实务适用范围;三是明确启动条件,及时征询意见,明晰内部流转,细化标准,规范移送流程;四是争取外部支持,强化内部协作,加强法银对接,密切配合,顺畅执破衔接;五是对接网拍机制,强化报酬激励,完善机制,提升处置效率;六是活用调解,争取审判实效。

赵玉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执转破”实务问题分析与对策探索

淄博中院作为最高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在破产案件和执行转破产案件审判方面经验较为丰富,赵庭长围绕“执转破”实务操作中的现实问题,从法院的角度就“执转破”程序中破产原因的判定、中院破产审判机构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与审判需求的匹配、政府角色缺位带来的风险和政府的重要作用以及“执转破”案件征询、移送、受理三个环节的衔接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执转破”带来的单一的“执行难”向多维的“破产难”风险是法院在“执转破”案件审理过程中面临的非常现实的问题,破产审判机制本身的不完善确实对“执转破”形成了较大的阻碍,完善破产审判制度对解决“执转破”中的问题的具关键性的作用。同时,赵庭长提出,通过法院内部协调,将形式上的“询问-移送-受理”转化为实质上的“预判应当受理-询问-移送”对于推动“执转破”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价值。

朱志亮(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副庭长):诉讼转破产的制度设计与司法实践

为解决长期困扰法院的“执行难”和破产案件受理难问题,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在省内率先建立执破衔接机制,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创设的“诉转破”制度,并报最高法院后付诸实施。朱庭长从建立“诉转破”制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分析入手,介绍“诉转破”制度的司法实践,并针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诉转破”的具体程序构建提出二点建议:一、适时对“诉转破”移送流程进行改进或重构,由各部门负责人决定“诉转破”的启动,由立案庭对立案受理破产案件进行审查,由破产庭负责审理,诉破衔接领导小组只起协调和监督作用,不具体参与移送流程;二、完善法院内部“诉转破”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防止“抢先执行”、“以破代执”、“拒不移送”等情况的发生。

蔡雄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执破衔接工作的司法实践与思考

蔡院长回顾了几年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近几年来,瓯海区法院抓住时机宣传破产审判,主动为政府处置危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僵尸企业”走申请破产之路。首例执破衔接案件重整成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为法院执破衔接工作带来了良好的开端。由法院执行和破产审判部门共同探讨制定了执破衔接工作的规范文件,实现执破衔接常态化。为努力探索推进执破衔接工作方法,瓯海区法院坚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内部外部相结合,二是理念制度相结合,三是查控分析相结合,四是重整清算相结合。最后,蔡院长针对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转变观念、立审执破兼顾、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等有建设性的建议。

何积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商事金融庭审判工作人员):破产与执行分配的衔接

何法官在发言中提到,尽管《民诉法解释》规定了执行与破产的衔接程序,但立法的顺利实施与应用需要适宜的社会环境、法治环境以及完善的程序设计。因此,对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进行具体的规则设计,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对接机制,畅通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运行轨道,确保该机制能够顺利推进和开展,乃是执法实践的当务之急。针对执行转破产程序所面临的现实困难,何法官提出应从破产启动、职权配置、经费保障、完善考核机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五个方面进行执转破的机制构建。

吴长波(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执行不能转破产法律问题研究

吴教授指出,在当前执转破的困境下,需要构建一套包含执转破程序的适用对象、启动主体、管辖法院、两大程序衔接等完整的制度体系。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当事人不主动或消极拒绝申请,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情形,吴教授建议法院应在移送破产程序前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将移送原因、具体安排告知当事人,依法保障当事人享有的异议权。同时,法院应保证在整个执转破程序中当事人获取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与真实性。为调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吴教授建议建立破产费用援用保障机制,通过筹措政府维稳基金等方式建立地方援助资金,以及鼓励利害关系人垫付费用等。

评议嘉宾:苏洁澈(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东亚破产法论坛副秘书长)

苏教授谈到关于执行转破产的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问题时,考虑到破产法具有一定的公法的职能,认为应更多兼顾职权主义。关于执转破程序,苏教授认为法院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利益的冲突导致执转破适用上的限制,解决方法是在责任追究的问题上应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明确执行转破产的实施方法。

主持人:贺亚丽(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论坛第一单元第二阶段的专题发言结束,感谢嘉宾们的精彩演讲,感谢大家的认真聆听。我们明天继续!


专题发言第二单元:执行转破产中的问题和建议
第一阶段

主持人:周东瑞(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院长)

昨天的交流精彩纷呈,来自各地法院的法官结合司法实践,向大家分享了执转破的经验,受益匪浅。全国各地法院纷纷抓紧落实推行执转破解决执行难问题,但由于认识观念、配套制度、社会维稳、政绩考核等因素制约,出现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不积极、执行部门移送意愿不强等问题,导致执转破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实施不畅。今天要进行的第二单元专题就是探讨执行转破产中的问题和建议,今天分别邀请了法院、金融、管理人机构的实务工作者们分别做专题发言。

王卫国(中国银行法学会会长、东亚破产法论坛中方理事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卫国教授谈到今年执转破工作是民商事审判的重中之重,破产法的改革也是下一步立法领域的重要工作。王教授主要对职权主义启动程序在破产法上的地位和执转破符合破产法原理和基本精神发表了意见,并对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谈了几点看法。王教授认为,破产法属于程序法,是公法的范畴。我国现行破产法实际已体现职权主义的相关规定,如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没有通过或执行的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宣告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出台执转破指导意见,目的是化解执行难、配合供给侧改革、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为破产法的修改积累经验。王教授又对执行转破产程序中执转破适用对象的特殊性、执转破的程序对接、执转破的申请主义、破产原因的审查问题、管辖和移送的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最后王教授提出推行执转破要快刀斩乱麻,同时我们法院要提高司法的威严,法院在执法过程中要增加底气。

葛庆敏(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银行视角下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适用障碍及对策分析

葛经理从银行的角度谈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病态企业导致了大量的执行积案,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程序不失为一条路径,但其适用需要具备对象、实质和形式三要件。执转破的适用对银行而言具有利弊两面性,有着现行制度设计与经营利益相背离等诸多的现实障碍。执转破的运用是大势所趋,仍需要正视,建议从逐步建立当事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的二元启动模式及银行在执转破问题上要杜绝一刀切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完善,以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尹德常(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高级法官):破产程序终结原因及法律效力辩析——以“执转破”案件的审理为视角

尹法官认为,在“执转破”案件审理中,应甄别破产程序终结的不同原因,辩析确定不同法律效力。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涉及债务人主体资格的存续、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管理人执行职务的终止、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存续、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及对案外人效力等诸多方面。为方便实务运用,尹法官根据破产法条文排序及司法文件顺序归纳出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及其法律效力,以更好地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李桐光(淄博市高青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高青法院试点执行转破产工作调研报告

高青法院在淄博中院的指导下开展执行转破产试点工作近两年。李庭长立足高青法院试点执行转破产案件审理实践情况,分析执转破工作面临的困境和问题,据此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其为执行转破产工作制度的完善提供支持。完善执行转破产工作制度,李庭长建议转变观念,进一步明确执行转破产的司法目的;推进建章立制,省高院应出台执行转破产的具体意见;加强府院联动,形成执行转破产工作合力;增强科学考核,最大限度调动执行法官和破产法官的积极性,推进执转破工作的良好开展。

尹秀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以“执转破”为抓手,坚定不移地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尹律师指出,以执转破为抓手,处置僵尸企业,专业机构应加强对执行工作以及破产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主动、积极和尽早地向各级法院提供决策分析依据,协助人民法院做好贯彻执行“执转破”指导意见的顶层设计工作,统筹推进“执转破”工作的具体落实。尹律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修改和完善关于管理人报酬的司法解释,呼吁地方政府设立专项的破产费用保障基金。这个基金可以参与到破产债权的收购、破产财产的处置等工作中,同时补贴无产可破产的管理人适当比例的报酬,从根本上解决有些案件破产费用不足的问题,更好的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曹春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会计师角度看“执转破”财务服务

曹主任从会计师的角度阐述了如何为“执转破”提供财务服务问题。从法律视角对破产重整的理解与财务视角不同,财务视角更看重企业是否具有营运价值、是否值得挽救,是综合内部外部情况的结果。破产重整实务中委托方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破产重整审计业务时,同常规财务业务的处理有一定的区别。曹主任谈到破产重整评估的特殊考虑事项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从定量角度来看企业是选择重整还是清算,主要取决于债权受偿比例;二是对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进行定性分析,也就是对影响企业破产重整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评价。最后,曹主任还对如何配合管理人做好破产重整的财务服务工作进行了阐述。

评议嘉宾:周家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

周庭长首先感谢王卫国教授的精彩演讲、感谢参加论坛分享经验的发言嘉宾。其次对完善最高院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几点建议,对执转破的启动建议适时适用职权主义,建议执行部门快速进行形式审查,快速移送破产审查,建议完善对法官第三方考核制度,防止执行案件到考核时大批甩给破产审判庭,建议建立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和管理人队伍。最后,法官、管理人等从事破产事务的人,把破产事务当成事业来做,要勇于担当。

第二阶段

主持人:冯 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第二阶段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冯梅主持,本阶段的发言嘉宾分别是来自北京、温州、山东及阿里巴巴集团的专家,敬请关注

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执行与破产之功能界分与制度衔接

徐教授指出,执行程序建立在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基础上,贯彻普通债权“先到先得”的清偿原则;破产程序建立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基础上,贯彻普通债权平等受偿原则。执行与破产的衔接发生在债务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清偿的时候,债务清偿原则亦随之发生转化。徐教授认为,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制度的落实,根本目的不在于解决“执行难”问题,也不是以推动破产审判为目标,而是在于正确界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制度功能,理顺民事执行制度与破产法律制度之间的逻辑关系,循此原理,方可解释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诸多疑难问题。

项军权(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温州“执转破”现状及管理人应对措施

项会长在发言中向大家介绍了近几年温州市破产案件数量的增长态势,以及其中执转破案件的占比,反映出执转破制度的逐渐完善,介绍温州市在执转破工作中的具体做法以及相关规定,反映了温州市对执转破制度的积极探索。最后分析执转破对温州市管理人的影响以及管理人的对策,其中温州市政府对于“无产可破”案件提供的财政补贴有效保障了管理人的基本工作,提高了管理人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尹正友(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关于“执转破”制度破产原因要件审查的几点思考 

尹律师从执转破两个设立背景解读破产原因要件审查问题。执转破目的一是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这是执转破提出的内在动因,把无产可破、执行不能的案件从执行案件中剔除;二是为了回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尹律师提出,破产原因审查应该是由受移送法院审查,而不是应当由执行法院审查。第一是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价值追求截然不同,第二是因为破产原因具有高度复杂性,由执行法院审查破产原因要件不合适,第三是从破产案件本身对破产原因的审查情况,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原因审查主要是表面证据,债权人申请破产时,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对具有破产原因提供任何证据。执行部门只要采取执行措施后发现执行不能,那么就应交由受移送法院进行破产原因的审查。

提瑞婷(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专业机构在“执转破”过程中的定位分析

提总首先肯定了执转破对于化解执行、破产两难问题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指出了执转破在实践操作中所遭遇的种种现实困境,有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她提出鉴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来实现和保障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充分发挥好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清算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在执转破中的作用,通过对困境企业进行预先诊断、庭外重组、预重整等多种手段,真正化解企业困境,或推动企业通过破产清算这一法治方式实现市场退出。

刘志锐(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代位执行扣划款项在“执转破”程序中的处置

刘律师的发言以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作为引例,提出了“通过代位执行扣划的银行存款是否应作为债务人财产移送”及“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是否应中止”两个问题,并对该两个问题的处理意见作了设想。他提出在“执转破”工作的推进与落实中,应当注意对执行程序中特殊制度下案外人权益的保护问题。“执转破”程序的开启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并非所有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均应中止、执行法院已扣划到账的所有银行存款均应移送破产法院。

姜天萃(阿里巴巴集团创新事业部司法拍卖业务专家):以网络平台助力“执转破”

姜总从资产交易网络平台助力破产财产处置的可行性入手,介绍了法律和互联网相结合的产物——淘宝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的运营情况,向大家展示了浙江网络司法拍卖成绩单,并着重强调了人民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处置资产的优势和特点,概言之为:一快(处置快)、双高(溢价率高和成交率高)、三充分(信息提示充分、参与方式充分以及拍卖过程披露充分)。

评议嘉宾:丁燕(青岛大学法学院商法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丁教授对本阶段嘉宾的发言进行了逐一评议,他们的发言从理论到实务,从宏观到微观,涵盖了执转破的各个层面。徐阳光教授从功能审视的角度谈执转破制度,非常独特和新颖,也是一种创新和突破。项会长带来了温州实践经验的探索,采取倒逼机制,推进执转破工作开展。尹主任非常的有魄力,对执转破破产原因的剖析不仅从司法层面提出建议,还从立法方面提出了建议。提董事长本论坛的操盘大咖,在破产实务界打拼了很多年,是一个很有情怀和能力的人。刘律师所选视角非常的独特,建议在执转破的落实中,注意对案外人权益的保护。姜天萃女士提到了司法拍卖的优势,司法拍卖是对传统拍卖的一种挑战,司法拍卖需要完善司法规则。

闭幕式

主持人:杜少琴(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副会长、山东法官培训学院人事处处长)

闭幕式由杜会长主持,刘平会长代表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向关注和支持论坛筹办工作的各位朋友表示衷心感谢。

刘平会长指出,本次论坛邀请的各位嘉宾都是在国内企业破产领域内有影响的法院领导、专家学者,这标志着山东破产法论坛已经成为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学术、实务交流平台。主旨演讲中,最高院王富博审判长从理论层面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蒋太仁庭长、肖彬副庭长从省高级法院的角度,介绍了法院在执转破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进一步的探索。专题发言阶段,来自各地法院的实务专家们从实践角度向我们阐述了如何高效推进“执转破”工作,交流分享了“执转破”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各项建议。今后我们继续借助这一平台,致力于破产法领域的重大理论与实务的研讨和交流。

最后,刘平会长宣布:第三届山东破产法论坛闭幕


(感谢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秘书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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